林口县奎山孙记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业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31025MA18XAYE4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5号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接收到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林口县奎山孙记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检验报告》(№:78202504157)。其内容显示该合作社委托生产的粉条(产品名称:彤老板马铃薯粉条、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5-7-13)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林口县奎山孙记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现场进行依法检查。该合作社正门面向东开,右侧悬挂牌匾,院内设有原料间、生产间、直播室、办公区等,法定代表人外出不在现场,其管理人员(王鹤鹏)陪同检查并提供出经营手续。在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市局抽检的产品(产品名称:彤老板马铃薯粉条、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5-7-13),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拍照留存。 随即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的《检验报告》对该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进行依法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检。2026年1月4日,我局接收到关于该合作社抽检复检结果告知书及《复检报告》(№:FJ2025WT031), 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需进一步核查案情,我局遂于2026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12月05日,主要从事食品
生产及线上线下销售。当事人受牡丹江市思彤经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该批次为2025年7月13日的粉条共300袋,1斤/袋,共计300斤;每袋销售价格为5.8元,货值金额1740元。外包装由牡丹江市思彤经贸有限公司印制提供,该合作社负责生产粉条和包装,双方有委托加工合同。
另查:《检验报告》(№:78202504157)显示:抽检出产品食品添加剂(铝)实测值的含量是254,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200,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4日,我局又接收到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该合作社抽检复检结果告知书及《复检报告》(№:FJ2025WT031),显示抽检出产品食品添加剂实测值铝的含量是25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200,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针对复检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搅拌料不均匀,致使涉案产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不合格粉条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情况;
4、现场拍摄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情况;
5、监督抽检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该合作社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6、《召回通知书》1份,证明该合作社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2、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674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