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镇祯侦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满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5MA75PEMGXK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西海镇德吉花园1#1-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晏市监处罚[2024]17号
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2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2
青市监罚字〔2024〕104号
2024年5月27日,原子城市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西海镇德吉花园1#1-1-(祯祯生活超市)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上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5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注册,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有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未明码标价的事实作了陈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经营资质;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及涉案商品未明码标价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并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5月27日西海镇祯祯生活超市向我局提供的检查书,证明当事人对此次事件的认识态度和保证。
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晏市监罚告〔202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200.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