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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应山熊熊粥味道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前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DHMFUX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理学街社区东正街印台一路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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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113号
1.当事人入网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操作间未设置防鼠防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6把的“串之源”手把串烊肉风味小串; 2、对入网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共计8000元。
8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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