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旺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候伴祖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27680003583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西路556号南湖大厦10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6-02
2016-06-02
(2016)湘06民终5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岳阳市旺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湖湾茶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5-12-04
2015-12-04
(2015)楼民吕初字第39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岳阳市旺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远鹏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33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市监处罚【2025】2-2
经查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即: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还查明,“南湖大厦”由当事人在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开户,采取合表转供的方式供电,即一个总电表下连通住宅与商铺的电表,电力公司按照总电表的用电度数向转供电主体收取总电费,属非分时计量电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以0.90元/千瓦时至1.04元/千瓦时不等的价格向转供电终端工商业用户抄表收取电费,然后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另查明,当事人多收81634.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并将多收价款81634.7元主动清退,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的规定,本局裁量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主动清退多收价款81634.7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