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彭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希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HC1XB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429号底层前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烟处﹝2023﹞第69号
2023年06月23日14时18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429号底层前间上海施彭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01202868)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ESSE(8801116011414)1条,经现场询问,当事人不在现场,由店内员工一名作为见证人签名。经现场询问,店内员工承认这些卷烟用于对外销售,查获的这些卷烟包装上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该店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有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店内员工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根据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第二条,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条。
-元
上海市黄浦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01
2
黄烟处﹝2023﹞第43号
2023年05月02日18时58分至2023年05月02日19时17分,上海市黄浦区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429号底层前间的上海施彭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01202868)存在违法经营卷烟(电子烟)的嫌疑。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电子烟):BOHEM(mojito硬细支)壹拾条、ESSEchangedouble(4mg)伍条贰个品种合计壹拾伍条。卷烟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该店负责人彭希改不在现场,由店内员工孔美娟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店内员工孔美娟承认将上述卷烟用于对外销售,该店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据此,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请示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上述卷烟(电子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黄烟存通﹝2023﹞第A16号),并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05月08日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具体时间以询问通知书为准)。 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外国卷烟BOHEM(mojito硬细支)壹拾条、ESSEchangedouble(4mg)伍条贰个品种合计壹拾伍条为真品,但外包装上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属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经调查,当事人系持证经营户,但其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查获的外国卷烟是用于销售。当事人无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其行为属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没收物品: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壹拾伍条
-元
上海市黄浦区烟草专卖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