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达能源有限公司硚口兴华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清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C5T5WC7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88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4﹞567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7日注册成立,2023年3月正式开始经营,从事成品油零售等业务。当事人自述其从前任经营者处接手该加油站时,站内加油机计控主板已被更换,更换的计控主板使加油机实际加油升数小于加油机屏幕显示升数。经审计,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成品油采购数量共3,194.42吨(4,258,576.00升),采购金额共27,989,767.26元;当事人通过四个销售平台对外销售成品油数量4,405,276.49升,销售收款金额29,176,015.78元。当事人加油机实际加油升数与加油机屏幕显示升数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的3‰。当事人在知晓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提供商品的情形。2024年6月27日,本局初次立案调查后,本局分3批对当事人案涉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抽样送检,计控主板拆除送检后,对应的加油机无法工作。当事人于7月4日购买新加油机,并于7月16日对案涉加油机进行更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经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认定当事人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违法所得金额为500,645.19元。因当事人加油机主板在6月至7月份分批送检,7月16日更换加油机停止了违法行为,但其库存油量是按月盘存,故无法审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7月1日至15日经营台账进行核算,当事人成品油销售收款金额997,265.42元,根据同期进油单价,其销售成本为969852.87元,依据当事人2024年7月《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表》,当事人当月未缴纳税款,故违法所得不扣除税款。经核算,当事人2024年7月1日至15日期间违法所得为27412.55元。综上,当事人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涉嫌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提供商品的违法所得为528,057.74元。
当事人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8,057.74元;2.罚款1,320,144.35元。罚没款共计1,848,202.09元。
1320144.35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