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食品总公司厉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华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597185115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厉山镇北岗社区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51号
现查明,2026年1月9日,当事人共屠宰牲猪37头,分别销售给随县尚市镇、厉山镇、新街镇等客户,其中向随县佰嘉购超市销售的1头鲜猪肉未经检疫检验及未在猪肉表面加盖动物检疫及肉品品质合格验讫章,且未向购买方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当事人于2026年1月9日向随县佰嘉购超市售出猪胴体205斤,单价9.1元/斤,猪肝10元,共计1875元,销售获利4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猪肉销售台账及检疫检验记录,故以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为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合计60045元。
6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