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民兴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治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DTD8T1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木黄村长征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4]20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投诉举报人举报的“人参酒”是当事人自己酿造的,据当事人陈述,人参和外包装是当事人亲戚送的,枸杞是在市场上买的,鹿茸是当事人买来泡酒治疗肾炎的。当事人酿造了4瓶,卖了2瓶给投诉举报人,销售价格为218.00元/瓶,故货值金额为218.00元/瓶×4瓶=872.00元,违法所得为218.00元/瓶×2瓶=436.0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872.00元,违法所得为43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投诉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证据材料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证据材料3: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②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③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信息。
证据材料4: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