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登海 | 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85992291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39号(南昌大学青山湖校区)南区教工餐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2026)赣0111民初352号
劳动争议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3
(2025)赣0222民初2845号
劳动争议
浮梁县人民法院
3
2024-12-09
(2024)鄂0192民诉前调15283号
合同纠纷
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瑞兽科技有限公司,董**,湖北天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26
2019-05-21
(2019)赣0111民初1124号
劳动争议
黄**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食处罚〔2023〕3号
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对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老鼠活动的视频经网络传播,导致出现较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对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老鼠活动的视频经网络传播,导致出现较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朱秋林、刘滨、黄孝明、彭胜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因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及朱秋林等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案受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于2023年12月27日又涉嫌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被本局立案查处,其在1内年连续2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规定。
3480738.34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2
吉市市监(食)罚字〔2023〕3号
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处95000元罚款。
2、没收当事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959.9元。
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秋林处以其上一年度2022年从本单位取得收入(284427.42元)7倍的罚款1990991.94元。
4、对当事人刘滨处以其上一年度2022年从本单位取得收入(104908.64元)10倍的罚款1049086.4元。
5、对当事人黄孝明处以其上一年度2022年从本单位取得收入(34566元)10倍的罚款345660元。
6、对当事人彭胜博处以其上一年度2022年从本单位取得收入(0元)10倍的罚款0元。
3480738.34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3
洪市监稽高处罚〔2023〕1014号
经查,2023年6月1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占某在该食堂“美卡香卤”档口所点饭菜中吃出疑似鼠头的异物引发舆情。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时“疑似异物”已被食堂管理人员当做餐厨废弃物清理。因舆情持续发酵, 6月10日,江西省成立“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6.1食品安全事件”联合调查组,对涉事学院、企业、学生等开展深入调查。6月11日,江西省公安厅将原始视频、照片请相关领域多个专家鉴定,通过比对研商,专家一致认为,该“异物”是啮齿类动物的头部。
又查明,6月8日,学生何某在第一食堂“美食美刻”快餐窗口购买的空心菜中发现一条青虫;6月13日,学生谭某在第一食堂“老上海馄饨铺”购买的拌粉内发现一只黑色的臭虫。经执法人员围绕你单位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及朱秋林等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2022年度在其单位取得收入为人民币251540.4元。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承包经营的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食堂(以下简称第一食堂),多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情况,且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建议给予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5.5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325.5元,上缴国库。
朱秋林、陶仁勇、易前方作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未依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对经营的食堂多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朱秋林、陶仁勇、易前方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对朱秋林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84427.42元的10倍罚款,即人民币2844274.2元,上缴国库;2.对陶仁勇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31580.98元的8倍罚款,即人民币1852647.84元,上缴国库;3.对易前方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51540.4元的9倍罚款,即人民币2263863.6元,上缴国库。
7543907.02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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