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磊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083011740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与宝兴道交口东3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3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3-11-3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3-07-06
定作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3-02-20
(2023)津0115民初2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于*,王*,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5
2023-02-20
(2023)津0115民初2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于*,王*,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6
2023-02-16
(2023)津0115民初2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于*,王*,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3-02-16
(2023)津0115民初2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于*,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8
2020-07-07
(2020)津0103民初58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王**,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9
2020-07-07
(2020)津0103民初58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0-07-0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王**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9
2021-09-09
(2021)津0103执28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1-24
2020-07-16
(2020)津0103民初58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30797.25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28
2017-07-20
(2017)冀1024民初2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香河县淑阳镇恒发五金家具配件商店与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01
2017-04-06
(2017)津0115民初1374号
合同纠纷
管*与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03-18
2016-03-18
(2016)津01民终1147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王**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105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生产了椅子(规格型号为L476xW560xH906mm E201、批号为240515-Y)与书桌(规格型号为L1200xW560xH750mm K026、批号为240515-S)各两件,并于2024年5月16日全部销售给了北京恒盛昌家具有限公司,椅子的销售价格为800元/件,书桌的销售价格为1130元/件。2024年5月20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京市恒盛昌家具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批次椅子、书桌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椅子的边缘及尖端项目不符合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书桌的力学性能(强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2024年北京市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均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因生产成本等因素影响于2024年3月底停止在登记住所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与宝兴道交口东30米处的生产经营活动,将生产经营材料全部搬迁至位于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开发区广仓道32号的新设二厂地址处。截至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没有申请办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宝队市监责改〔2024〕20822号)后,当事人因股东方面的反对意见与不配合行为,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椅子、书桌货值金额为3860元,违法所得为3860元。
针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椅子、书桌的行为,当事人方面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开展涉案产品召回与整改工作,且涉案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后未对普通消费者售出,未造成人体健康、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裁量因素中“从轻情形:……3.未造成人体健康、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家具产品于2024年3月21日受到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本案属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兼有从轻和从重的行政处罚情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当事人适中处罚。
针对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当事人方面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且登记事项仅涉及住所一项应变更登记,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裁量因素中“从轻情形:1.涉及一个登记事项应变更登记但逾期未变更登记的;……”的规定,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椅子、书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60元;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860元两倍的罚款7720元。
对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改正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60元;2.罚款17720元。
1772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2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3号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生产了儿童用书桌(儿童家具)(规格型号为KT001)2件、8月20日生产了床头柜(儿童家具)〔规格型号为53*40*58(cm)〕2件,并于2022年11月25日全部销售给了位于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299(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内)的广陵区传百年家具商行。书桌(儿童家具)的销售价格为2000元/件,床头柜(儿童家具)的销售价格为851元/件。2023年7、8月份期间,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徐州)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广陵区传百年家具商行销售的上述批次床头柜(儿童家具)、书桌(儿童家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2批次产品安全要求项目均不符合GB 28007-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床头柜(儿童家具)、书桌(儿童家具)货值金额为5702元,违法所得为5702元。
1。没收违法所得5702元;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702元等值罚款5702元。
5702.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