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嫂子呱呱老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02MACHCEX83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街道大桥路14号街坊4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9
(2025)内0602民初1225号
合同纠纷
东胜区嫂子呱呱老火锅店
于**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东市监处罚〔2024〕287号
通过对东胜区嫂子呱呱老火锅店现场检查、对委托代理人询问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鄂尔多斯市小餐饮食品安全备案证》复印件、违法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明、东胜区嫂子呱呱老火锅店进货凭证和销售票据知:
1.东胜区嫂子呱呱老火锅店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鄂尔多斯市小餐饮食品安全备案证》合法经营。
2.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是从东胜区陈旭飞食品蔬菜批发中心购进的。
3.感官性状异常并伴有异味的切片羊肉,现场称重:275.3克,销售价格68元/份,每份250克,货值金额:275.3克×(68元÷250克)=74.88元;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销售的13份羊肉也存在感官形状异常的情况,因此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和2024年6月5日从东胜区陈旭飞食品蔬菜批发中心购进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羊肉7.7斤和8.8斤,共计:16.5斤(8250克),购进价格:30元/斤,即0.06元/克。当事人在2024年6月3日至6月5日共计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成品羊肉13份,销售价格68元/份,每份250克,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原料羊肉5000克(8250克-3250克)。因此货值金额:13份×68元/份+(8250克-13份×250克)×0.06元/克=1184元,违法所得:13份×68元/份=884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具体名称、数量、销售价格详见文书编号为(鄂东)市监强制单〔2024〕101号的《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捌拾肆元(884元)
3.罚款:伍仟元(5000元)
合计罚没款:伍仟捌佰捌拾肆元(5884元)
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2
(鄂东)市监罚告(2024)287号
通过对东胜区嫂子呱呱老火锅店现场检查、对委托代理人询问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鄂尔多斯市小餐饮食品安全备案证》复印件、违法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明、东胜区嫂子呱呱老火锅店进货凭证和销售票据知:
1.东胜区嫂子呱呱老火锅店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鄂尔多斯市小餐饮食品安全备案证》合法经营。
2.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是从东胜区陈旭飞食品蔬菜批发中心购进的。
3.感官性状异常并伴有异味的切片羊肉,现场称重:275.3克,销售价格68元/份,每份250克,货值金额:275.3克×(68元÷250克)=74.88元;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销售的13份羊肉也存在感官形状异常的情况,因此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和2024年6月5日从东胜区陈旭飞食品蔬菜批发中心购进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羊肉7.7斤和8.8斤,共计:16.5斤(8250克),购进价格:30元/斤,即0.06元/克。当事人在2024年6月3日至6月5日共计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成品羊肉13份,销售价格68元/份,每份250克,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原料羊肉5000克(8250克-3250克)。因此货值金额:13份×68元/份+(8250克-13份×250克)×0.06元/克=1184元,违法所得:13份×68元/份=884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884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