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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卓(湖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道海注册资本:3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K1JB4L5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北关社区居委会(学府华庭)2幢2层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93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5年11月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等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起在其租赁的居民住房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枣阳市第三实验小学内学生提供午餐供餐服务,用餐人数超过50人。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本局行政审批系统内亦未查询到当事人相关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为查明案情,本局分别于2026年4月13日、4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134号、134-1号),要求其提供相关收费凭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其2025年11月、12月及2026年3月的“小饭桌收费”表。当事人通过按月收取餐费的方式向学生收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顿,直至2026年3月2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停止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经营时间三个月,共收取餐费38630元。2026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268号),要求其提供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限期内无法提供。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本案货值金额为38630元。鉴于当事人主营业务为校外托管服务而非餐饮服务,并不靠收入餐费盈利,其违法供餐服务利润又无法单独计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9315元。
19315.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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