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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交易城会芬蔬菜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丽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92XY55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交易城大厅1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214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3日对九三交易城会芬蔬菜水果店抽检报告进行送达。由于抽检中发现九三交易城会芬蔬菜水果店2025年9月10日销售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数值为0.567mg/kg(标准数值为≤0.3mg/kg)。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该商户如需复检请于2025年11月25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得知,该商户食品检测报告本人均认可,且法定时效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商品55斤,每斤售价7元/斤,涉案金额3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实际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经营情况和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 5、该当事人第三方抽检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情况; 6、现场照片1张,证明报告送达时该企业正在经营; 7、2025年9月10日进货记录照片一份,证明其涉案金额;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该当事人要求整改情况; 9、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符合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伍元整(385元)。
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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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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