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振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3111035415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西安城南客运站D楼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08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7
(2025)陕0117民初27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陕西恒丰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E*,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9
(2025)陕0103民初74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景**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7
(2025)陕7102民初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董*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6
2025-04-24
(2025)陕0112民初136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李*,李**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7
2025-03-11
(2025)陕01民终42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2-07
(2024)陕7102民初13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9
2024-12-06
(2024)陕01民终254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荣**,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11-05
(2024)陕0113民初24722号
合同纠纷
刘*
西安市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18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奇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1
(2025)陕0116民初262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1
(2025)陕0116民初262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6
(2025)陕0113民初2058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莫**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5
(2025)陕0113民初2058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莫**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6
2025-08-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7
2025-05-30
(2025)陕7102民初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董*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8
2023-11-02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赵*,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6
2025-10-13
(2025)陕0103民初74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景**;西安xx服务有限公司;江**;xx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26.32元
民事案件
2
2025-08-26
2025-04-29
(2025)陕7102民初2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527.56元
民事案件
3
2025-07-03
2025-05-28
(2025)陕7102民初8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颜**与陈*、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2-31
2024-08-28
(2024)陕01民终112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邢*、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11-08
2024-07-09
(2024)陕0113民初82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谢**、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9-28
2024-03-29
(2024)陕0103民初52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邢*与丁**、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277.61元
民事案件
7
2024-07-05
2024-06-06
(2024)陕7102民初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田**与田**、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769.35元
民事案件
8
2024-06-15
2024-04-16
(2024)陕7102民初4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1-23
2023-12-04
(2023)陕7102民初13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10-07
2023-09-19
(2023)陕0116民初20084号
合同纠纷
杨*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1交罚〔2026〕000564号
2026年 07月 27日 09时 27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韩雷宇驾驶陕 ABC7815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韩雷宇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国窖 1573百臻烟酒店(东泰巷店)到解放路|西安汽车站,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21.11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C7815号机动车租赁给韩雷宇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三次以上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03
2
陕0101交罚〔2026〕000557号
2026年 07月 21日 09时 38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刘冬冬驾驶陕 AAZ953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刘冬冬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抢单,载客 2人从梨园路大白杨路口-公交站路北到新城区|西安站-南广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8.97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Z9539号机动车租赁给刘冬冬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24
3
陕0101交罚〔2026〕000513号
2026年 06月 24日 15时 0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翟磊驾驶陕 ABC7758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翟磊驾驶该车使用享道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和路营业所)到西安市第四医院(大差市院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9.0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C7758号机动车租赁给翟磊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20
4
陕0101交罚〔2026〕000459号
2026年 06月 04日 14时 4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伍伟楠驾驶陕 AAZ953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伍伟楠驾驶该车使用享道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都市 118?精选酒店(西安经开儿童医院城市学院店)到西安站(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31.47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Z9539号机动车租赁给伍伟楠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3
5
陕0100交罚〔2026〕060072号
2026年 6月 18日 21时 4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咸阳机场 T5航站楼附近检查,发现陕AB36982号腾势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褚某某驾驶陕 AB36982号腾势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此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进行接单载客 5名。订单显示从咸阳机场-T5-北停车楼B1层-网约车乘车点到 Sunago.lnn山那高民宿,订单时间为 2026年 6月 18日 21时18分。乘客端显示为车费为 191.8元,司机端显示车费为 150元,订单显示乘客已取消,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出行平台派单后自动结算。陕 AB36982号腾势牌小型普通客车是褚某某向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所有人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陕 AB36982号腾势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非法营运活动知晓。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30
6
陕0302交罚〔2026〕78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 42号)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 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5
7
陕0109交罚〔2026〕31号
2026年 05月 26日 15时 54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莲湖区城西客运站巡查时发现:毛少军驾驶埃安牌陕 ABC0299车辆,在莲湖区城西客运站运输旅客,车上载有乘客 1人,从韩泰轮胎服务中心(天台四路店)运到城西客运站,系统优惠后结算本趟运费为 8.67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毛少军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毛少军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所属你公司所有,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6月 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奇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你公司知情毛少军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固定租金 3200元。 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订单截图、执法视频、车辆租赁合同、该公司同类型违法案件部分明细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有多次被查处记录,属于较重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3
8
陕0107交罚〔2026〕122号
2026年03月13日09时4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李龙生驾驶陕ABD262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李龙生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1人从凤城南路|荣民天玺-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7.4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ABD2629号机动车租赁给李龙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手机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9
陕0107交罚﹝2025﹞595号
2025年11月28日09时5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杜旺舟驾驶陕 ABB8651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杜旺舟驾驶该车使用及时用车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凤城一路 5号院(南门)到西安站(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1.64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B8651号机动车租赁给杜旺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提供订单截图照片、提供驾驶证及行驶证当事驾驶员照片、违规记录查询截图、乘客端订单截图照片、视频资料、网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查询截图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1
10
陕0103交罚﹝2025﹞502号
2025年 09月 25日 11时 43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地下停车场网约车上车点附近检查,发现陕 ADV83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驾驶员不接受检查,现场直接驾车逃逸,执法人员对全过程全程录像。经核查,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车辆所有人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 09月 26日 15时 30分,执法人员对陕 ADV83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袁嘉豪和车属公司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2025年 09月 25日 11时 43分许,袁嘉豪驾驶陕 ADV83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地下停车场网约车上车点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北站-南广场-B2层地下停车场-滴滴车站到银河航天西安方舟实验室,订单时间为 2025年 09月 25日 11时 40分,结算费用为 85.22元。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送达地址确认书、驾驶员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电子版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手机端滴滴 APP订单个人车辆信息照片、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委托人询问笔录、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西安大交通发布微信公众号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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