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振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311103541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西安城南客运站D楼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2025)陕0117民初27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陕西恒丰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E*,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9
(2025)陕0103民初74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景**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7
(2025)陕7102民初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董*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5
2025-04-24
(2025)陕0112民初136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李*,李**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6
2025-03-11
(2025)陕01民终42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2-07
(2024)陕7102民初13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8
2024-12-06
(2024)陕01民终254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荣**,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7-08
(2024)陕0113民初82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12
(2024)陕01民终112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邢*,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1
(2025)陕0116民初262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6
(2025)陕0113民初2058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莫**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5
(2025)陕0113民初2058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莫**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05-30
(2025)陕7102民初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董*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6
2023-11-02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赵*,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26
2025-04-29
(2025)陕7102民初2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527.56元
民事案件
2
2025-07-03
2025-05-28
(2025)陕7102民初8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颜**与陈*、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2-31
2024-08-28
(2024)陕01民终112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邢*、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9-28
2024-03-29
(2024)陕0103民初52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邢*与丁**、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277.61元
民事案件
5
2024-07-05
2024-06-06
(2024)陕7102民初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田**与田**、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769.35元
民事案件
6
2024-06-15
2024-04-16
(2024)陕7102民初4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1-23
2023-12-04
(2023)陕7102民初13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10-07
2023-09-19
(2023)陕0116民初20084号
合同纠纷
杨*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1-21
2022-09-27
(2022)陕7102民初13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7-25
2020-12-05
(2020)陕0116民初659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6〕182号
2026年03月27日14时22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赵建军驾驶陕ABC8655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赵建军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1人从蓝溪国际酒店(高新四路店)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34.21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ABC8655号机动车租赁给赵建军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1
2
陕0107交罚〔2026〕122号
2026年03月13日09时4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李龙生驾驶陕ABD262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李龙生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1人从凤城南路|荣民天玺-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7.4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ABD2629号机动车租赁给李龙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手机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3
陕0107交罚﹝2025﹞728号
2025年12月17日10时24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岳朋驾驶陕 ABC892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岳朋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东长安街|星程酒店(西安长安航天管委会店)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29.90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C8922 号机动车租赁给岳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9
4
陕0109交罚﹝2025﹞30号
"2025年12月10日10时16分左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城西客运站门前附近检查发现: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黎永杰驾驶广汽埃安牌陕 ABD0898 车辆,在城西客运站门前附近运输旅客,车上载有乘客 1 人,从西安市莲湖区二府庄小学运到莲湖区云视界停车场,系统优惠后结算本趟运费为 3 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黎永杰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黎永杰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所属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12 月 15 日,执法人员对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奇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知情黎永杰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租金及按运营收益分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乘客笔录、订单截图、执法视频、车辆租赁合同、该公司同类型违法案件部分明细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有多次被查处记录,属于较重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7
5
陕0107交罚﹝2025﹞595号
2025年11月28日09时5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杜旺舟驾驶陕 ABB8651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杜旺舟驾驶该车使用及时用车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凤城一路 5号院(南门)到西安站(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1.64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B8651号机动车租赁给杜旺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提供订单截图照片、提供驾驶证及行驶证当事驾驶员照片、违规记录查询截图、乘客端订单截图照片、视频资料、网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查询截图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1
6
陕0103交罚﹝2025﹞701号
2025年 12月 05日 14时 4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地下停车场网约车上车点附近检查,发现陕AAP7850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李明安驾驶陕 AAP7850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北站-南广场-B2层地下停车场-滴滴车站到碑林区|千业华园,订单时间为 2025年 12月 05日 14时 42分 33秒。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出行平台自动结算。陕 AAP7850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李明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9
7
陕0107交罚﹝2025﹞538号
2025年11月13日10时08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杨苗驾驶陕 AB6156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杨苗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4人从南三环翠华路口-公交站路南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34.44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61560号机动车租赁给杨苗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滴滴出行车主端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7
8
陕0107交罚﹝2025﹞472号
2025年 10月24日14时3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南伊科驾驶陕 ABE6176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南伊科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东大街|云享四季智慧酒店(主路)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1.05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E6176号机动车租赁给南伊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提供手机中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滴滴出行车主端信息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8
9
陕0103交罚﹝2025﹞502号
2025年 09月 25日 11时 43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地下停车场网约车上车点附近检查,发现陕 ADV83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驾驶员不接受检查,现场直接驾车逃逸,执法人员对全过程全程录像。经核查,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车辆所有人为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 09月 26日 15时 30分,执法人员对陕 ADV83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袁嘉豪和车属公司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2025年 09月 25日 11时 43分许,袁嘉豪驾驶陕 ADV83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地下停车场网约车上车点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北站-南广场-B2层地下停车场-滴滴车站到银河航天西安方舟实验室,订单时间为 2025年 09月 25日 11时 40分,结算费用为 85.22元。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送达地址确认书、驾驶员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电子版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手机端滴滴 APP订单个人车辆信息照片、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委托人询问笔录、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西安大交通发布微信公众号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30
10
陕0110交罚﹝2025﹞238号
西安凯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