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鑫福亿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丽娜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84PA746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恒大城23号物业楼1楼壹号生活超市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4﹞173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从事药品零售。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为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5微克(200国际单位),生产企业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06月11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0日,该批次药品原价为26.47元/盒,该批次药品折扣价为25.98元/盒,采购数量为5盒。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索取保留了相关票据。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以每盒43.8元的价格售出2盒。2023年7月21日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通知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进行召回,由于无法联系到具体购买的顾客,售出的药品未能召回。未售出的3盒退回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经计算货值金额合计87.6元,违法所得8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长春市鑫福亿康大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6元的行政处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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