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天骄苑美容美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索传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AYXF98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48号
经查,2023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待售,其中:1、“脊康素”脊康素美韵草本套2盒(内装有:美韵草本精华液5ml、美韵草本调理油5ml、美韵草本养护油30ml、美韵润养草本膏30g、美韵草本精华膜粉20g等五种不同化妆品),该产品外包装盒上的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83;委托方:广州舒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0月07日;保质期:2022年10月06日”等内容。上述2盒化妆品均已开封部分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化妆品已超出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期限112天;2、“敏静TM”赋活美颜飞梭套4盒(内装有:飞梭原液10ml、诺安修护凝露30g、赋活修护水晶120g、卓颜精采面膜28ml),该产品外包装盒上的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55;委托方:上海珈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上海茜梦化妆品厂;该化妆品的包装盒上标注的限用日期:2022年11月25日”等内容。上述4盒化妆品中1盒化妆品已开封部分使用,其余3盒未开封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化妆品已超过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期限66天。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现场扣押。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进货发票及上级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2023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事实予以认可,但因进货时间久远、进货发票遗失、疫情原因已未开展此项服务等因素,无法对产品的进货价格予以确定,只记得进货地点,因此,上述两种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价格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申辩称:因疫情原因,当事人经营场所已不做化妆品套装业务,只做服务项目,当事人因觉得二楼美容咨询室货架上无产品会使经营氛围不佳,所以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直摆放在咨询室货架上营造经营气氛,故认为其行为无故意成分。本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履行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法定职责,且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因此,当事人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于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两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