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银鑫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正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6Q1U8BX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保山市昌宁县大田坝镇清河村民委员会外寨村民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14号
2026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的货柜上发现摆放经营有31个品规214袋(包、根、盒、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59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预包装食品有9个品规38袋(包/瓶)调料是当事人儿子购进的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证照等资质,另外22个品规176袋(包、根、盒、个)一部分是当事人在大田坝街子购进的,一部分是经销商直接配送到当事人的食杂店的,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开具了配送单但时间久了丢失了,但未向供货商索要证照等资质材料。上述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过,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31个品规214袋(包、根、盒、个)(详见云市监保昌物〔2026〕16号《财物清单》);
三、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