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卫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86BW46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长江路社区天山路东462号塔运司物业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3〕79号
2023年3月30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票号为YA010221的“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通用收费收据”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收取了一笔名为“家政服务费”备注为“微信交款更换欠压保护器”的费用共80元,但在当事人所公示的“运输公司库车塔运小区便民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中并未公示相关收费标准,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其他的收费公示目录或者收费清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杨敏、汤泉调查处理。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2月开始经营,主要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活动,仅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23年3月,当事人根据业主的要求新增了服务项目“更换欠压保护器”,未及时对“***小区便民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更新。自开始设立该项服务至今,仅为一户业主提供了该项服务,并收取了相关费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所提供的收费服务属于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应售价和实售价难以公允界定,无法确定消费者多付价款,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所提供的“更换欠压保护器”服务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的事实;
证据3.经当事人确定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发现的“运输公司库车塔运小区便民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栏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运输公司库车塔运小区便民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栏中公示“更换欠压保护器”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票号为YA010221的“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通用收费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提供“更换欠压保护器”服务并收费的事实;
证据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所提供的“更换欠压保护器”服务明码标价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阿库市监罚告〔2023〕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之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