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区鑫巷子寿司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1CGPW92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林青复式楼2号楼01单元01层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5〕52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有名称为肉松的食品原料,发现了正在使用的一袋肉粉松,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购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查看当事人在美团网站开设了店名为“巷子寿司”的网店,在该网店销售其店内制作的食品。搜索“肉松”字样发现两款名称标为肉松沙拉卷和咸蛋黄肉松卷的产品,其名字中显示“肉松”字样,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是肉粉松,对其产品进行了不实的说明。
经询问,当事称自2025年4月份刚开始使用肉粉松做为原料加工食品,以前使用的均为肉松,并提供了2025年3月份购进肉松的购货凭证。自使用肉粉松至案发时,共销售肉松沙拉卷28份,单价13.8元/份;销售额计:386.4元咸蛋黄肉松卷16份,单价20.8元/份,销售额计:332.8元,两款产品销售额共计:71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件来源登记表及举报单、交易记录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 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取得合法资质;
4.当事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产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产品情况;
7.购货相关手续三份,证明购货情况;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19.2元,处违法所得719.2元2倍罚款,即:1438.4元;总计:2157.6元。
1438.40元
-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