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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胥建新注册资本:111.11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MA5L8MC05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7号南宁吾悦广场9号楼10号楼5楼500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1
(2022)桂0102民初937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许**
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维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8
(2022)桂0102民初73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0
(2023)桂0102民初17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悦和众邦家居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4
2022-11-09
(2022)桂0102民初73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宁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5
2019-07-25
(2019)桂0102民初411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蓝**
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9
2019-09-09
(2019)桂0102民初411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蓝**与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169.8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31号
现查明2026年06月15日,我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针对考核组对南宁新城吾悦广场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消控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557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2026年06月25日我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此次核查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兴消限宇[2026]第0200号)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7号的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复查,发现一层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设置店铺、摊位、展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行为未能按期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557号、编号:[2026]第0626号(复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兴消限字[2026]第0200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及依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50条之规定,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情形,现决定给予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依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12条之规定,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层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设置店铺、摊位、展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未能按期整改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现决定给予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对南宁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98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消防救援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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