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尹群发零售部(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群发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DNCNYKX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道东湖南路8号田园集贸市场摊位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17号
当事人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山药《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上述抽检批次山药系当事人于2026年4月14日从流动摊贩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购货凭证、农残检测报告。购进数量5kg,购进单价10元/kg,进货金额共计50元。该批次山药于2026年4月14日销售完毕,销售数量5kg,销售单价13元/kg,销售金额65元,货值金额65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山药的进货票据,无法确认成本,当事人违法所得65元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收到上述山药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上述山药,截至2026年6月1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2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