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林仁堂药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菊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79G1JC7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2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药处罚(2023)37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3月28日起从新疆华世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川贝止咳糖浆(240ml)5瓶,购进价格是7.2元/瓶,销售价格18.5元/瓶;清热解毒口服液(10ml*10支)3盒,购进价格是8.25元/盒,销售价格19.8元/盒;伤科跌打胶囊(12粒*2板)20盒,购进价格是4.7元/盒,销售价格18.5元/盒;伤科跌打胶囊(12粒*2板)3盒,购进价格是3.92元/盒,销售价格18.5元/盒;炎热清片(36粒)5盒,购进价格是3.6元/盒,销售价格16元/盒,杏苏止咳糖浆(15ml*6支)5盒,购进价格是4.1元/盒,销售价格13.5元/盒。上述药品已与2021年12月31日全部销售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菊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杨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调查人员的身份;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未发现涉案的假劣药品; 3.对受托人杨梅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以及销售金额; 4.当事人提交的陈述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嫌销售劣药的事实及认识态度、整改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新疆华世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资料以及药品的进货票据,合格供货方档案表、购(供)货方质量管理体系调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相关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合法来源。
没收违法所得收入724.9元。
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