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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南义鸿运酒楼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柴岁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026MA73TC193H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南义乡街道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罚〔2025〕50号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南义乡街道南街。进店检查该店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2621026MA73TC193,持有效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编号:GSJYD621026240905628有效期至2027年9月5日。2025年8月18日,工作人员对该店在食品加工区域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区域存放有3包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现场未能出具该食品的供货企业资质,所购进食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经询问当事人,其使用的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2025年7月份通过邮递的方式从兰州购进,当时总共购进了5包7.75斤,每斤40元,共计310元,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3包4.5斤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还未使用。从7月份购进回来截止检查时已使用2包3.25斤。当事人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调料,主要用于制作炒面时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同时,其承认未建立落实食品购进查验制度,未索取食品的供货企业资质,所购进食品的进货票据及所购进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对宁县南义鸿运酒楼饭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6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6000.00元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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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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