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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新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EQW786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孟家溪镇金岗村七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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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71号
依据《NY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准及明示值,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卡施特”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包装标识标准(技术)要求,产品包装标签应载明微量元素的最低标明值和单一中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氯元素含量的标明值;经检验,该批产品包装标识未标注铜含量、铁含量、锌含量、硼含量,包装标识不符合NY1429-2010标准规定。依据《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及明示值,卡施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总氮(N)含量标准(技术)要求≥18.5%,实测值为:12.9%;大量元素含量标准(技术)要求≥60%,实测值为:53%;包装标识标准(技术)要求,产品包装标签应注明大量元素含量之和的最低标明值和各单一大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PH的标明值; 经检验,该批产品包装标识注明的大量元素含量之和为≥50.0%,未标注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PH的标明值,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及明示值规定。上述产品均属于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肥料包装上均印有“合格”字样, 在购进上述肥料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在销售时以合格品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48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2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肥料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20之从轻情节处理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合计42200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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