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一航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傅佳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7BRTYE7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直埠社区叶晓路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烟处[2024]第272号
2024年8月20日10时15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直埠社区叶晓路7-9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毛技波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傅绍娣在现场。被检查人当场提供当事人的委托经营证明,遂本局检查人员电话询问当事人证实双方确为委托经营关系。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3种共计57条,其中:利群(楼外楼)14条、利群(软蓝)18条、泰山(硬红八喜)25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郦辉华(11060452034)、何望坤(11060452035)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傅绍娣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26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立案调查查实,毛技波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其开在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直埠社区叶晓路7-9号的店的卷烟零售业务(包括进货及销售)全权委托傅绍娣经营,如傅绍娣在卷烟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由毛技波承担。2024年8月17日晚上,傅绍娣从一个到毛技波店中推销卷烟的四五十岁的中年男子处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3种57条,进货总额7705元,货款以现金形式当场付清。购入后,傅绍娣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直埠社区叶晓路7-9号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毛技波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5725。
另经查明,毛技波曾于2024年6月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2024年7月9日两次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毛技波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曾于2024年6月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2024年7月9日两次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后,2024年8月20日再次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属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且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7705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539.35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利群(楼外楼)等3种57条,予以发还(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
539.35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9-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