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N9MU9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长流乡兰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能〕煤安罚〔2025〕93号
2025年12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五处对晴隆县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兴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矿安监黔煤执五告〔2025〕49号),内容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因以上行为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五处拟对其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整顿内容:安全管理、通风系统完善等)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五处对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兴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矿安监黔煤执五罚〔2025〕49号)并抄送我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216〕}。
暂扣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216〕}
-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6-01-22
2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5﹞5-150号
1.煤矿井下使用的动力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650变电所敷设至1281综掘机移动变电站(供电距离约220m)的YJV22-3×35mm2 -8.7kV/15kV高压铠装动力电缆无“MA”标志;2.电气设备超过额定值运行:(1)煤矿地面10kV变电所入井两回路电源分别安设的KYN28A-12型高压开关柜选配LZZBJ9-100/5型电流互感器,井下两回同时运行负荷共计3084kW,功率因数0.95,运行电流约180A,当入井Ⅰ回或入井Ⅱ回任一回路供电线路故障时两回开关柜体电流互感器不能满足井下全部负荷供电需求;(2)井下650变电所动力Ⅰ回B1号KBSG-1000/10/0.693kV变压器共计同时运行负荷950.5kW,低压侧安设的KJZ2-630型总馈电开关不能满足要求;3.煤矿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入井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均由个人自行购买使用;4.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进行作业:(1)1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网索支护,现场实测金属网钢筋直径为4.5mm,不符合《1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金属网钢筋直径为6mm”要求;(2)现场检查1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装净化水幕,不符合《1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迎头50m内安设全断面净化水幕”要求;(3)煤矿未对1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行锚杆拉拔力和预紧力测试、锚索预紧力测试,不符合《1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锚索拉拔力抽样为3%,锚杆预紧力为5%”要求
分别作出:1.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2.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3.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4.给予煤矿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18,000.00)。四项合并,给予煤矿警告并处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3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9-25
3
黔﹝晴﹞煤安罚﹝2025﹞3-3-1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25)中的交接班制度规定的岗位人员必须严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经查2025年3月23日中班,650运输石门打钻人员邓集绘、陆胜峰,安全员李茹、瓦检员赵兴周均未在现场进行交接班;2.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经查2025年3月23日中班,打钻队在65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施工6-9号穿层抽采5号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在施工至第66m时,钻杆原地旋转摩擦长达40分钟,未按照《650运输石门揭5号煤层预抽揭煤区域瓦斯穿层钻孔施工风排渣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退出钻杆到正常返渣位置,重新缓慢钻进,疏通钻孔。
对长兴煤矿分别1.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警告;对长兴煤矿矿长李孟彬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对长兴煤矿总工程师余炳全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对长兴煤矿安全副矿长刘峰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对长兴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常兴林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06000.00元
晴隆县能源局
2025-05-04
4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5﹞5-77号
1.煤矿提供虚假资料:煤矿提供的《密闭检查记录》显示2025年4月2日、5日测定的井下45个密闭墙内的气体检测数据一致,煤矿提供的《人员轨迹》显示密闭检查人杨清2025年4月2日、5日入井期间轨迹只在650运输石门、650回风石门范围内活动,通过询问通风技术员李忠宝得知煤矿的气体色谱分析仪已于2024年4月份损坏,煤矿实际未开展密闭墙内气体检查工作;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进行作业。(1)《74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修编)》规定“锚杆外露丝长度为20-50mm,锚杆托盘紧贴岩壁,不得松动”,现场检查时745轨道石门风筒编号67-68#之间,巷道左帮3根锚杆外露丝扣长度小于10mm,有2根支护锚杆未安装螺母(托盘未紧贴岩壁)。(2)《74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修编)》规定“初期每旬由技术员对巷道表面位移情况观测一次,后期每月观测一次,并将监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中备案”,检查时经询问采掘副总静海波实际未开展此项工作。(3)《800回风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修编)》规定“轨道敷设道木间距为0.8m”,现场检查时800回风斜巷轨道运输系统道木安设间距达到2m;3.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现场检查时,井口检身工李明能脱岗,违反《长兴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中“井口检身工严禁脱岗、串岗”要求;(2)煤矿未按《长兴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要求规范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4.采用锚网索支护的巷道遇顶板破碎带未加强支护:1101瓦斯抽采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从745轨道石门开口,在顶板破碎地点(巷道交叉口处)未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现场多处地点存在网兜;5.煤矿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1)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头未配备消防沙袋、消防桶;(2)3#带式输送机机头未配备消防沙袋、消防桶及消防软管;(3)消防材料库内未配齐救生绳、安全带、消防水龙带等消防材料及工具;6.未按规定设置井下照明设施:650运输石门为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巷道C16号导线点前后约350m范围内未安装照明设施;7.现场检查时,掘进一队班长张忠永、瓦检员赵国仁、防突技术员杨朝阳入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8.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详细记录65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揭8#煤层期间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保存至65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结束;9.煤矿未建立瓦斯抽采考核奖惩制度
分别作出: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18,000.00);2.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18,000.00);3.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18,000.00);4.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5.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6.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7.处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8,000.00);8.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18,000.00);9.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九项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4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4-24
5
黔﹝晴﹞煤安罚﹝2024﹞1-12-1号、黔﹝晴﹞煤安罚﹝2024﹞1-12-2号、黔﹝晴﹞煤安罚﹝2024﹞1-12-3号、黔﹝晴﹞煤安罚﹝2024﹞1-12-4号、黔﹝晴﹞煤安罚﹝2024﹞1-12-5号
晴隆县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长流乡长兴煤矿涉嫌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65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顶板破碎,施工过程中未按照《650运输石门K0+824~951m段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使用临时支护,2024年10月19日1时7分42秒,65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顶板冒落,冒顶后顶板裂隙瓦斯涌出导致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于1时12分43秒至1时19分24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6分41秒,最大值1.47%;T2甲烷传感器于1时15分16秒至1时23分24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8分8秒,最大值1.18%,T4甲烷传感器于1时15分19秒至2时0分3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44分44秒,最大值0.99%:煤矿矿长李孟彬、煤矿生产副矿长王玉杰、煤矿总工程师余炳全、煤矿安全副矿长刘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65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未按《650运输石门K0+824~951m段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安全隐患。65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过8号煤层段顶板破碎,据进过程中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临时支护,2024年10月19日1时7分42秒,65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冒顶违法违规案。
对煤矿罚款92000元、对矿长罚款25000元、对生产副矿长罚款15000元、对总工程师罚款15000元、对安全副矿长罚款15000元。
132000.00元
晴隆县能源局
2024-11-24
6
黔﹝晴﹞煤安罚﹝2024﹞1-11-1号、黔﹝晴﹞煤安罚﹝2024﹞1-11-2号、黔﹝晴﹞煤安罚﹝2024﹞1-11-3号、黔﹝晴﹞煤安罚﹝2024﹞1-11-4
晴隆县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长流乡长兴煤矿涉嫌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6日检查时,通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视频回放,发现757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2024年9月17日08时30分至2024年9月17日11时04分、9月25日15时55分至18时20分掘进作业时未按照《757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修编)》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煤矿副斜井使用绞车提升,主要提升装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正、副司机,2024年9月25日检查时,绞车房提升司机只有一人,煤矿仅有三人持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资格证的违法违规案。
对煤矿罚款16000元、对矿长罚款3000元、对生产副矿长罚款3000元、对安全副矿长罚款3000元。
19000.00元
晴隆县能源局
2024-11-24
7
黔﹝晴﹞煤安罚﹝2024﹞1-6-1号、黔﹝晴﹞煤安罚﹝2024﹞1-6-2号、黔﹝晴﹞煤安罚﹝2024﹞1-6-3号、黔﹝晴﹞煤安罚﹝2024﹞1-6-4号
晴隆县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长流乡长兴煤矿涉嫌2024年5月12日,煤矿局部通风机低压一回路总馈开关整定值设置不合理,导致跳闸失电,74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停风,停风后掘进工作面施工的地质钻孔和探放水孔内瓦斯溢出导致巷道环境瓦斯超限。
给与警告;对煤矿罚款26000元、对矿长罚款5000元,对安全副矿长罚款4000元,对机电副矿长罚款6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41000元。
41000.00元
晴隆县能源局
2024-07-09
8
黔﹝晴﹞煤安罚﹝2024﹞1-3-1号、黔﹝晴﹞煤安罚﹝2024﹞1-3-2号、黔﹝晴﹞煤安罚﹝2024﹞1-3-3号
晴隆县长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长流乡长兴煤矿涉嫌2024年4月10日,检查组入井抽查16名工人使用自救器情况,胡渊(身份证:522324********5617,掘进一队)、马坤(身份证,522428********1634,据进一队)、赵国禹(身份证:522324********5616,掘进一队)和杨昌洪(身份证:522324********5216,皮带司机)4名工人不会使用自救器,也未经煤矿自救器培训就入井作业、125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M25煤为突出煤层)于2024年3月21日开始掘进作业,截止2024年4月9日煤矿未开展过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2024年4月10日,据进一队班长(现场安全管理员)朱真发、杨飞和掘进二队班长(现场安全管理员)管孝亚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80000元,对矿长罚款6000元,对总工罚款6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92000元。
178000.00元
晴隆县能源局
2024-07-09
9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4﹞5-111号
1.供电线路违规分接任何负荷:向地面空气压缩机供电的变压器二次侧分接有其它负荷(副斜井提升机、地面机修车间等);2.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未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3.125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为沿空送巷,未按《长兴煤矿1251回风巷揭露采空区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每3m喷一次浆,喷浆厚度不小于200mm厚,以起到防止掘进工作面往采空区漏风的作用”,现场检查时125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K0+0~K0+122m段巷道两帮未喷浆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2.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25,000.00);3.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25,000.00)。三项合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罚款。
4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6-19
10
晴林罚决字﹝2024﹞第2号
晴隆县长兴煤矿于2022年10月左右建设煤矿工业广场及配套设施时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0.3079公顷,涉嫌违法。
1处予罚款叁万零柒佰玖拾(30790)元整; 2.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0790.00元
晴隆县林业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