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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佳选特卖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兴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1MA07JH775C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精武佳苑南侧东起3号底商-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青市监武减处〔2023〕106号
经查,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加工的事实。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在2022年8月开业时自天津鑫得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均由当事人所招聘的厨师使用,在2022年年底该厨师离职后未使用,但在去年是否使用涉案产品,当事人表示不清楚,当事人也记不清涉案产品的购进金额。据当事人所述,当事人店内无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与涉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2、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有工作人员手指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当事人安排亲戚接替该员工工作,还未帮其办理健康证。 3、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落实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所使用的涉案产品均购自天津鑫得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天津鑫得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及进货票据、涉案产品合格证明。 4、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葡萄紫、皇家绿、海洋蓝、紫色色素液、粉色色素液均不属于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6.5.4“使用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当事人无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构成了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1、警告;2、没收至尊牌香芋色香油1瓶、红曲米粉1罐、彩糖针1罐、糯米薄款美金装饰卡1盒、巧克力蛋糕装饰件1盒、柠檬黄1罐、葡萄紫1罐、皇家绿1罐、海洋蓝1罐、紫色色素液1瓶、粉色色素液1瓶、装饰糖珠(金色)1罐、装饰糖珠(白色)1罐;3、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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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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