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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如琼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21077031833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神农架林区盘水生态产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2025)鄂9021民初118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神农架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泽映科技有限公司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31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神农架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泽映科技有限公司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6
(2025)鄂9021民初89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神农架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郑*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4
2021-05-18
(2021)鄂9021民初1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神农架林区蜜蜂天堂食品有限公司
神农架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3
(2025)鄂9021民初118号
代理合同纠纷
神农架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泽映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3
代理合同纠纷
神农架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泽映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食品外包装突出标注“灵芝”字样并印制灵芝图片,但其配料表中未标注灵芝的具体添加量的行为,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食品标签配料表标注“神农架灵芝”,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供货协议、企业标准等资料显示该灵芝杞栆茶配料为灵芝或赤芝和产品说明书宣称“灵芝红枣枸杞泡水喝,具有增强免疫功能、提高机体抵抗力、补气养血、补脾、补肺、补肾等功效,可用于身体虚弱,虚劳等疾病,用于气血两虚引起的失眠多梦以及咳嗽气喘、肺心病、肺气肿、心衰、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等都有很好的效果,其中素有【仙草、瑞草】之称的灵芝,【扶正固本】【滋补强身】。大枣补气养血,枸杞补肝肾、明目。三种常用的物质配伍使用,长期饮用能够增加机体免疫力,有抗癌抗肿瘤防衰老等多种功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神市监强制〔2025〕29号和神市监强制〔2026〕2号《财物清单》上所列物品,共计15盒灵芝杞枣茶(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9日,净含量:200g(50g/袋*40袋)/盒);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120元。
10000.00元
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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