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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蒙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吉利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764474628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锡市杭办贝子街(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7
2025-11-10
(2025)内2502民初85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等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6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2-07
2021-08-30
(2021)内2502执异186号
其他案由
锡林郭勒盟伊荣清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2-07
2021-08-30
(2021)内2502执异185号
其他案由
锡林郭勒盟草原蒙强肉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1-19
2021-09-07
(2021)内2502执异19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郑攀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1-19
2021-09-07
(2021)内2502执异19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薛世珍、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1-19
2021-08-12
(2020)内2502执540号之六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锡林浩特市景林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5-26
2021-04-27
(2019)内2502执2028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融兴支行与宋会琴、吉胜军、锡林浩特市蒙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吉利军、刘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1-07
2020-07-28
(2020)京0114民初38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市监处罚〔2026〕212号
经执法人员核查锡林浩特市蒙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冷库内的两箱过期羊杂是蒙辰公司生产完冷冻时和别的产品混放在一起,导致产品过期。两箱过期羊杂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22年12月4日和2024年2月1日保质期均是18个月。蒙辰公司不单独销售羊尾油,羊尾油作为生产肚包肉的原料使用,检查发现的过期羊尾油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8月27日,保质期是24个月。羊尾油是2025年7月1日从锡林郭勒盟羊都商贸公司购进的,购进时羊尾油并没有过期,后来发现这些羊尾油到期就不再使用了。该公司不生产羊小腿,有客户需要的时候从别的公司购进羊小腿,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发现的一箱过期羊小腿是之前客户退货,冷冻在冷库内过期。羊小腿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12月20日,保质期是18个月。以上过期食品蒙辰公司与其他产品一块存放在冷库内,未单独存放。 蒙辰公司冷库内50KG和25KG塑料桶的韭菜花酱是2025年8月以后生产,作为半成品冷冻存放,之后根据不同客户要求将半成品韭菜花酱再进行调味并分装到250G、500G、50G和5KG的包装内进行销售。该公司冷库内部分50KG和25KG塑料桶上有标签,其他50KG和25KG塑料桶没有贴标签。该公司提供了有关韭菜花酱的生产记录和韭菜花的进货票据。蒙辰公司不销售牛羊副产品,检查发现冷库内牛羊副产品是该公司从其他公司购买,作为生产牛杂、羊杂的原材料,购买这些牛羊副产品时带有标签。卸货搬运和入库以后公司工作人员需要把这些原料进行煮制和进行切段和切丝处理,标签损毁或撕掉了。经核实该公司有关牛羊副产品未超保质期,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关材料。蒙辰公司存在生产羊杂、羊血杨两款产品超出生产许可品种明细的情况,执法人员已要求蒙辰公司立即进行变更。 当事人锡林浩特市蒙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锡林浩特市蒙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过期食品货值金额79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8000.00元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