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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爱捌乔氏台球俱乐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雷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CGE9XK8K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1129号美景酒店院内北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市监处罚〔2026〕153号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6年1月2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时发现下列烟草制品:中华1盒、芙蓉王5盒、玉溪2盒、乐途5盒、黑贵3盒、南京煊赫门8盒。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上述卷烟种类的历史销售记录:其中中华销售价46元/盒,共销售2盒,共计92元;芙蓉王销售价27元/盒,共销售8盒,共计216元;玉溪销售价25元/盒,共销售205盒,共计5125元;乐途销售价17元/盒,共销售74盒,共计1258元;黑贵销售价格27元/盒,共销售5盒,共计135元;南京煊赫门销售价格23元/盒,共销售10盒,共计230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92+216+5125+1258+135+230+46*1+27*5+25*2+17*5+27*3+23*8=7637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部分烟草制品从晋城市城区文翠副食超市购进以“台内销售”方式进行直接销售或者组织活动有奖赠送;其他部分烟草制品从附近超市以“商品外卖”方式进行代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可以扣除当事人所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本案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原则为扣除当事人以“台内销售”方式售出卷烟的购进价款,对于以“商品外卖”方式售出的卷烟购进价参考前者计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部分购进票据,购进中华5盒,45元/盒;芙蓉王1条(10盒),25元/盒;玉溪21条(210盒),23元/盒;乐途8条(80盒),15元/盒;黑贵1条(10盒),23元/盒;南京炫赫门1条(10盒),20元/盒。故违法所得为(46-45)*2+(27-25)*8+(25-23)*205+(17-15)*74+(27-23)*5+(23-20)*10=626元。
1.没收违法所得626元;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罚款1527.4元。 罚没共计2153.4元。
1527.40元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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