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张二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方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C02YG2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卫星社区卫星小区8-B号楼北数第2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2
(2025)黑0717民初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春市伊春区赵丽果蔬批发部
伊春市伊美区张一果蔬超市;尹婷婷;于德水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2
2022-11-17
(2022)黑0717民初283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吴**、伊春市伊春区张二果蔬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5.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08号
经查明:2025年6月7日,当事人以2040元的价格在绥化市北林区吕德辉水果批发部购进食用农产品(杨梅)60件(222斤),当事人以19.96元/公斤的价格售出,共计44.81公斤,销售总价为895.6元,获得利润共72.06元,以9.98元/公斤的价格促销卖出,共计64.14公斤,剩余2.05公斤为自然损耗。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杨梅)在2025年6月19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批次杨梅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许可范围;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080010149)复印件2张,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表复印件1张,检验检测中心授权签字人以及领域表复印件2张,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张,证明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杨梅抽样检验符合法定资格、能力和检测人员具有检测资格;
证据五,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NC2533478)复印件4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批次杨梅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将文书材料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的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5年7月18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现场未见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他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8月18日),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杨梅)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绥化市北林区吕德辉水果批发部购进抽检批次杨梅的事实,及进货数量、价款;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电脑收银后台数据复印件1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杨梅的数量、价格;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一份,召回计划、在伊春市伊春区张二果蔬超市门口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无法召回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了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十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张和伊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协查函一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以上证
没收违法所得七十二元零六分
0.00元
-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