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全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1MA66AP9976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迎宾路“九寨花苑”245号1栋1层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5
(2023)川0106民初1018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都江堰瑞程名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刘*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都市监处罚﹝2026﹞2号
2025年9月8日15时46分,我局执法人员一行两人来到都江堰市幸福镇迎宾路“九寨花苑”2451栋1层1号(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公司),公司正在营业,大门悬挂“Hi派酒店”,在该酒店店长段沛成陪同下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酒店内,酒店大厅有1部乘客电梯,此台电梯轿厢发现张贴一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有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8月,使用单位: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证编号:梯10川A19259(22),设备代码:31105101812010071116等信息,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提供此台电梯的有效定期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都)市监特令【2025】第G008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查,该酒店有1台乘客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8月,上述电梯正在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0川A19259(22),当事人涉嫌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上述电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调查认定的事实: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成立以来就一直使用上述电梯,主要用于运载来店住客上下楼服务。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两人来到都江堰市幸福镇迎宾路“九寨花苑”2451栋1层1号(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公司),在该酒店店长段沛成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酒店大楼内这台登记证编号为梯10川A19259(22)的乘客电梯正在运行,执法人员随之进入这台电梯,轿厢张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标注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8月,使用单位: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这台电梯的有效定期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经查这台有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8月,直至我局执法人员来检查仍未定期检验仍在使用。经当事人陈述因为酒店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够,认为超过检验日期使用电梯不影响安全使用,造成电梯定期检验滞后直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定期检验仍在使用。因此,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医院乘客电梯的违法行为属实。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327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元整).
32700.00元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都公(幸)行罚决字〔2024〕1878号
-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都江堰市公安局
2024-06-24
3
都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1号
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给予都江堰新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7800.00元
都江堰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