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仁慈大药房有限公司蔡店河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建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EMLMMJ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张家畈镇蔡店河街(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76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不大,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方面,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①、黑龙江葵花药业有限公司“双黄连颗粒”2盒;②、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罗红霉素颗粒”4盒;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