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逢春岭乡华兴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华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8MACRBXJ39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向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烟处〔2025〕第15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元阳县逢春岭乡华兴超市(经营者:李华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元阳县逢春岭乡华兴超市(经营者:李华珍)送达了《云南省元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元阳县逢春岭乡华兴超市(经营者:李华珍)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元阳县逢春岭乡华兴超市(经营者:李华珍)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进货总额2040.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元贰角(¥163.20元),涉案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163.20元
云南省元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