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富强路岳麓成长部校外托管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皓明 | 注册资本:1.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4MAEMYNNG8D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街道富强路3号街坊1-1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富处罚〔2025〕20号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街道富强路3号街坊1-112青山区富强路岳麓成长部校外托管部检查时,发现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未佩戴口罩或者面罩。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用水、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员;
(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使用的餐具饮具应当清洁消毒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一次性餐饮具;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污水;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元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青山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