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勇仲钢瓶检验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欣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67564252X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东湖镇放牛沟村勇仲新能源公司院内3号车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9
2021-06-22
(2021)吉0113财保14号
财产保全
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刁**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07-27
2021-06-22
(2021)吉0113执保685号
申请保全案件
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勇仲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1-19
2020-01-06
(2020)吉0105财保10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刁**、朱**、孙**、吉林省勇仲钢瓶检验有限公司、吉林省勇仲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勇仲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质稽处罚﹝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9.2基本要求(4)应当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及时、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并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吉林省勇仲钢瓶检验有限公司2024年3月26日2份《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无检验记录,吉林省勇仲钢瓶检验有限公司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责令吉林省勇仲钢瓶检验有限公司,对于没有检验记录的2只车用钢瓶重新进行定期检验,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吉林省勇仲钢瓶检验有限公司罚款50000.00元;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刁万龙罚款5000.00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宇峰罚款5000.00元;罚没合计60000.00元。
5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