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金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7C23RH0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新街312号3幢10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8
(2025)陕0191民初41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南**
陕西省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1
(2024)陕7102民初3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
余**,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
2024-04-16
(2024)陕7102民初3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
余帮华,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7
2024-07-25
(2024)陕7102民初3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与于**、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9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6﹞16号
2026年01月08日09时39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王思怀驾驶陕 AA2871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王思怀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德兴巷|响塘德苑-南 2门(汤瑞汤泉生活馆旁)到自强路|西安站-北广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6.28元。该车所有人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28710号机动车租赁给王思怀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2
陕0112交罚﹝2025﹞127号
2025年 9月 9日 11时 0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高利在西安市灞桥区咸宁东路穆将王地铁站 D口执法检查时发现,赵某驾驶陕 AAF5100小鹏牌小型轿车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西安铁道技师学院-北门前往穆将王-地铁站,赵某手机当时显示已支付 8.76元,乘客手机显示订单费用为 10.80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知情赵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AF5100,每月收取租金35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6
3
陕0107交罚﹝2025﹞285号
2025年 08月 01日 09时 49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舒小青驾驶陕 AAF0611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舒小青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线|丈八一路地铁站 C口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9.6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F0611号机动车租赁给舒小青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2
4
陕0107交罚﹝2025﹞214号
2025年 06月12日09时41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陕 AAF6677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黄红利驾驶陕 AAF6677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滴滴出行(车主端)显示从太乙路|曼城国际-东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13.24元。检查现场黄红利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