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作千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789697748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华鸿嘉园10幢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381民初10900号
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蔡**,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前华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6-06-25
(2026)浙0302民初1312号
劳动争议
杜**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6-24
(2026)浙0302民初80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市鹿城区正和景园业主委员会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6-15
(2026)浙0381民初75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瑞安市人民法院
5
2026-05-28
(2026)浙0382民初44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叶**
乐清市人民法院
6
2026-05-2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叶**
乐清市人民法院
7
2026-05-14
(2026)浙0381民初62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
瑞安市人民法院
8
2026-04-22
(2026)浙0382民初46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翁**
乐清市人民法院
9
2026-04-22
(2026)浙0382民初46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
乐清市人民法院
10
2026-04-22
(2026)浙0382民初46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阮**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6
2024-03-15
(2023)浙0383执1482号之一
民事
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08
2022-03-02
(2022)浙0381民初1560号
合同纠纷
瑞安市迎龙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03
2022-03-02
(2022)浙0381民初22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朱**、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卫水罚﹝2023﹞7号
被处罚人: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7EJRM18H现已查明:2023年7月18日,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欧洲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洗手间水龙头游离氯0.03mg/L,该水为生活饮用水,由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供应给欧洲花园小区业主饮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关于“4.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4.2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要求。出厂水和末梢水中消毒剂限值、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末梢水余量游离氯≥0.05mg/L”的规定,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综上,当事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3年8月2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经改进上述违法行为。你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浙江壹加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800元;
800.00元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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