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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林甸县东兴邮政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MA1930NMX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兴乡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84号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宝生、李相伟于2025年09月11日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林甸县东兴邮政所在用的产品型号为ACS-XB电子邮政称,出厂编码为160924070a号的1台太原太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电子计价秤,无电子天平周期检定证书及产品检测检定合格标签,该店负责确认表示没有检定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定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产品型号为ACS-XB,出厂编码为160924070a号的1台太原太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电子计价秤,购进之后未检定过,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即用于贸易计算,主要用于收寄邮包,使用至监督检查当日,无检定合格证书。未建立收寄财物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700.00元。
70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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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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