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万鑫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建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5MADTWPA38W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新村路8号建国物流市场内9栋106.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42号
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万鑫建材经营部负责人沈建飞操作叉车装卸木板,未佩戴安全帽。制作了现场笔录。
作业人员沈建飞操作叉车时未佩戴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依据《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2023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限期整改的日期内全部完成整改的从轻。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第一时间改正,办案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操作叉车时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建议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