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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融诚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MACFTKDR9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运动路15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6〕52号
我局执法人员对襄阳融诚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初步认定,襄阳融诚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诊断试剂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是当事人在诊断试剂超过效期后,在新批次诊断试剂到货前的空白期,开展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单》并收取费用,属于使用过期诊断试剂: 1.襄城区医疗保障局在当事人检验科迈瑞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试剂盘中发现超过效期的癌胚抗原( CEA )测定试剂盒(产品批号:2023120121,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13日、2025年3月7日、2025年3月24日从武汉永宏康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共计3盒,单价715.00元/盒,规格是2*50人份/盒,【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352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212401027,注册人/生产企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3-01,有效截止日期:2025-08-31。 2025年12月6日,当事人武汉永宏康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癌胚抗原( CEA )测定试剂盒(产品批号:2025070111)1盒。单价715.00元/盒,规格是2*50人份/盒,【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352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212401027,注册人/生产企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9-01,有效截止日期:2027-02-26。 当事人未能提供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期间,上述检测试剂的采购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核对了《襄阳融诚医院门诊费用明细查询表》中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期间的收费明细,发现当事人先后对王心菊(就诊卡号:0000006919)、熊玉香(就诊卡号:0000007902)等患者按照单价47.00元的标准收取该项目检测费用8笔共计376.00元;执法人员核对了《襄阳融诚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查询表》中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期间的收费明细发现,当事人先后对蔡小安(住院号:25002529)、闫克社(住院号:25002687)等患者按照单价47.00元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60笔共计2820.00元。 2.襄城区医疗保障局在当事人检验科迈瑞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试剂盘中发现超过效期的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FPSA )测定试剂盒(产品批号:2024030111):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26日,从武汉永宏康商贸有限公司一共购入了2盒,单价1509.00元/盒,规格是2*50人份/盒,【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352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173400307,注册人/生产企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5-22,有效截止日期:2025-11-21。 2025年12月6日,当事人从武汉永宏康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FPSA 测定试剂盒1盒(生产批号2025050111)。单价1509.00元/盒,规格是2*50人份/盒,【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352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173400307,注册人/生产企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6-28,有效截止日期:2026-12-27。 当事人未能提供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2月5日期间,上述检测试剂的采购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核对了《襄阳融诚医院住院费用费用明细查询表》中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2月5日期间的收费明细发现,当事人先后对刘先合(住院号25002668)、张丹良(住院号:25002706)等患者按照单价59.00元的标准,收取该项目检测费用共计三笔合计177.00元。 3.襄城区医疗保障局在当事人检验科迈瑞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中发现超过效期的抗链球菌溶血素O ASO Ⅱ试剂盒(产品批号:146923005,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从武汉元百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抗链球菌溶血素O ASO Ⅱ试剂盒(生产批号:146923005 )购入1盒,单价3480.00元/盒,规格为R1:2*40mlR2:2*40ml,约474人份/盒,【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352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192400291,注册人/生产企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6-19,有效截止日期:2024-12-18。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我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00元)。
30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2
襄城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明,当事人发放的“襄阳融诚医院……开启暑期包皮 手术绿色通道”医疗广告宣传单由湖北精艺广告有限公司印制,印制时间是2025年6月初,广告样稿由当事人设计,印制费用165元。制作该医疗广告宣传单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广告规格是A5纸张大小,128G铜版纸,双面印刷,数量1000张。 2025年6月中旬,当事人将印制好的医疗广告宣传单放在门诊大楼进门口东侧“健康知识宣传栏”里面,供过往的行人、病人家属进行取阅。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医疗广告宣传单剩余20张,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属于擅自发布。 当事人发布的“襄阳融诚医院……开启暑期包皮手术绿色通道……三大创新优势 轻松解决烦恼 安全快速 手术时间短 无需住院 随治随走 疗效可靠 准确控制切除范围 切缘整齐 术后愈合时间短 微创美观 微创手术无痛无疤出血少 不影响学习生活 割掉包皮,清爽度夏……请您首选融诚医院”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宣传单,其中“轻松解决烦恼 安全快速 疗效可靠 术后愈合时间短”等内容是属于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涉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处罚;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理。鉴于两种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30元。
330.00元
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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