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醒山拾茶饮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黄干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DPA6EH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街道中央大道A区17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7日开始在沙市区中山街道中央大道A区178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饮品制售。涉案非食品原料“喜马拉雅山玫瑰红盐”添加在“苹果酱”饮品中,通过调取美团销售数据,涉案产品共计销售1403.72元,违法所得为1403.7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3.72元;
2.没收喜马拉雅山玫瑰红盐1袋。
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