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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隆客多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海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EU3D28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峰口镇建峰路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3〕16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青杭椒蔬菜是2023年4月24日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购进,购进价格5.34元/KG,购进数量14.8KG。至2023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经销售6.76KG,销售价格为7.96元/KG,销售金额53.81元。剩余8.04KG由于变质已于2023年4月24日作报废处理未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尚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3.81元; 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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