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良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595395645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沈家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08
人事争议
刘*
宁波欢龙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0-04-08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0)168号
刘*
宁波欢龙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06-07
2013-06-07
(2013)甬东行审字第22号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宁波市鄞州欢龙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32390.00元
行政案件
2
2013-06-07
2013-06-07
(2013)甬东行审字第22号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宁波市鄞州欢龙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3239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18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生产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型号为HL-302D220V~50Hz3000WIPX40MPa的快热式热水器(电热水龙头),成本价为43元/台,销售价为50元/台。因涉案产品为多年前生产的库存,已无法获知同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及具体销售情况,早已售卖完,现已无库存。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知,共3台经抽检不合格的涉案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的,但涉案产品并非当事人直接销售给福安市禹诚家电有限公司。故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实际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21元。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1份,陈述其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加强做好合格生产工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型号为HL-302D220V~50Hz3000WIPX40MPa的快热式热水器(电热水龙头)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15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71元(壹佰柒拾壹圆)。<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型号为HL-302D220V~50Hz3000WIPX40MPa的快热式热水器(电热水龙头)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15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71元(壹佰柒拾壹圆)。
15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3-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