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伟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77BQ613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韶山街55号4栋2层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4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022年7月你公司取得了宿迁市荣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荣烨光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金额132,743.37元,税额17,256.63元,价税合计150,000.00元。经查,上述发票你公司已于2022年7月认证抵扣并全部列支成本。
经核实,2022年你公司在个人处采购了一批LED设备其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财务人员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荣烨光电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与该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2022年7月少缴增值税17,256.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3.98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