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凤茂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冉光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60WRE72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力帆路55号负2-1、2、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8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5年7月21日延续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力帆路55号负2-1、2、3 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等经营活动。
? ? 当事人仍在开展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甘元勤、谢培琼等五人的《重庆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显示的体检日期均为2024年10月28日,经新妙中心卫生院证明其办理的《重庆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5年11月12日上述5人的健康证明均已过期。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在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0袋“康师傅牌香爆脆(酸甜番茄味)干脆面”,购进金额为21.5元,售价为1元/袋。
? ? 截至2025年11月12日被我局查获日止,当事人摆在货架上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香爆脆(酸甜番茄味)干脆面”共8袋。经查询当事人电脑系统的销售明细,当事人于2025/10/18和2025/10/19各售出“康师傅牌香爆脆(酸甜番茄味)干脆面”1袋,共计售出2袋。由于当事人销售时没有登记销售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销售出去的2袋“康师傅牌香爆脆(酸甜番茄味)干脆面”具体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截止时间不确定,不能认定其是否超过保质期,故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
? ? 综上,认定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袋×1元/袋=8元。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涪陵区凤茂副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K-ENERGY?卡能咖紫皮糖”的行为下达了《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593号),与本次涪陵区凤茂副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香爆脆(酸甜番茄味)干脆面”的行为是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超过保质期的8袋“康师傅牌香爆脆(酸甜番茄味)干脆面”;3、警告。
1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7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9月1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力帆路55号负2-1、2、3从事副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在温岭市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海堂带鱼段1件(数量18小袋),单价100元/件(5.56元/小袋),其袋装上标称为海堂带鱼段,品名:带鱼段(生制品),产品类型:生制品,配料:鲜带鱼,水,产品标准号:GB/T18109,生产日期:20230202,保质期至20240802,重量:500g,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温岭市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3108101160,产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新华村等内容。当事人购进时收集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发票等资料。购进后并以14.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海堂带鱼段12袋,销售货值金额为177.6元。截至2024年9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里有正待销售的海堂带鱼段6袋,已超过保质期43天,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8.8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上述食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堂带鱼段6袋;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