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楷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青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MACLX4471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城安顺路1017号进门一号仓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213号
2025年10月27日早上6点当事人公司配送车辆(赣GDT3319) 将378公斤猪肉配送至九江市濂溪区第一中学食堂,食堂安全员查验后,发现随货的《动物检疫证明》NO.4203677682所记录数量为310公斤,学校方面提出该数量与学校采购数量不一致,并报告濂溪区市监局。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的供货商(湖北海峰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补发了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203677736),上面记载数量为378公斤,备注中提到:“经PCR非洲猪瘟自检结果为阴性,瘦肉精检测结果为阴性。原证4203677682因肉品重量数据错误,重新补出证”,盖章单位为“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动物检疫专用章”,经扫描二维码,内容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203677736)一致。 经核对九江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在“九江市直学校食堂食材阳光采购平台”销售数据、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发现:1、2025年10月17日,该单位销售给九江市濂溪区赛阳幼儿园的三黄鸡(鲜)共6斤,共66元,配送单号:PS25101710070030,未提供检疫证明;2、2025年10月17日,该单位销售给九江市特殊教育学校的麻鸭(鲜)共6斤,共72元,配送单号:PS25102710260180,未提供检疫证明;3、2025年11月25日,该单位销售给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中心幼儿园、九江市濂溪区五里幼儿园、九江市濂溪区新城学校、濂溪区莲花镇东城小学、九江市卫生学校、九江市濂溪区爱莲小学、八里湖新区赛城湖学校、濂溪区滨湖幼儿园的各类猪肉共385斤,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4203678854)》中:数量150公斤,剩余85斤,未提供检疫证明,因是多个学校,猪肉不同部位,故无法区分,按最低价部位猪后腿肉9.3元计算,85斤未检疫猪肉销售价共计790.5元;4、2025年12月3日,该单位销售给九江市濂溪区五里幼儿园、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中心小学、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中心小学、九江市濂溪区南山学校、八里湖新区赛城湖学校、浔阳区第五幼儿园、浔阳区龙山小学的各类猪肉共361斤,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4203678357)》中:数量150公斤,《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011765776)》中:数量25公斤,剩余11斤,未提供检疫证明,因是多个学校,猪肉不同部位,故无法区分,按最低价部位猪后腿肉9.3元计算,11斤未检疫猪肉销售价共计102.3元。上述四项货值金额共计1030.8元。当事人供述,上述四项共计108斤肉类产品,没有检疫,也就没有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至学校的肉类产品中,共108斤涉嫌未检疫,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0.8元; 2、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合计31030.8元。
3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