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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优馨生鲜食品配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其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03MA2WHTXW3P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义井路967号祥和府2幢商1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庐处罚〔2024〕311号
涉案产品为大米,涉案标称“米小叔五常大米”、标称“米小叔寒地醇香米”净含量为10kg,包装物正面右上角均使用有第1607996、5789043号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其中标称“米小叔寒地醇香米”包装物背面标签标示:“质量等级:优质一等、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商:五常市秋源米业有限公司、产地:黑龙江省、生产日期:2024年1月28日”;标称“米小叔五常大米”包装物背面标签标示:“产品名称:五常大米、质量等级:优质一等、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商:五常市秋源米业有限公司、产地:黑龙江省、生产日期:2024年1月26日”。涉案商品生产商五常市秋源米业有限公司持有第1607996、5789043号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准用证,编号:2023152902A,有效期: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2份《五常市秋源米业有限公司大米出厂检验报告》中样品名称皆是米小叔,经当事人与厂商确认,标示检验日期:2024年1月26日、检验依据:GB/T1354的是涉案标称“米小叔五常大米”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标示检验日期:2024年1月28日、检验依据:GB/T19266的是涉案标称“米小叔寒地醇香米”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上述两份出厂检验报告中指标要求栏皆无GB/T19266-2008第8.1.1.2条中规定的“优质一等”加工质量指标,也无垩白粒率等检验项目,且两款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数值一致,因此不能认定涉案两款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9266-2008,涉案产品标签标注“质量等级:优质一等”没有依据,属于以次充好产品。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材料,涉案商品为当事人于2024年4月14日从合肥瑶海区谢宗平粮油商行处采购,采购时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生产商的经营资质、生产许可,以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标称“米小叔五常大米”2袋、标称“米小叔寒地醇香米”2袋。其中标称“米小叔五常大米”采购价格为78元/袋,“米小叔寒地醇香米”采购价格为59元/袋。涉案产品共销售出标称“米小叔五常大米”2袋(投诉人购买1袋,销售价格为65元/袋),因该产品为试卖商品,条码并未录入收银系统,非投诉人购买的涉案标称“米小叔五常大米”销售价格已无法查清。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83元,因涉案商品已知的售价低于进价,因此无违法所得。
1;罚款肆佰壹拾壹元柒角伍分; 2;没收标称“米小叔寒地醇香米”2袋。
411.75元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