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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杨波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C6AJ7X5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络绎村六组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8日,从潜江市亿晗食品经营部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尝香思香辣牛肉酱,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5袋手撕小白鱼,共支付进货款55元。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所购进的尝香思香辣牛肉酱和手撕小白鱼销售量及销售单价分别为:尝香思香辣牛肉酱7袋,销售单价5元/袋,手撕小白鱼0袋,销售单价4元/袋,销售所得货款为35元。剩余尝香思香辣牛肉酱和手撕小白鱼于2026年6月15日上午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具体为:已超过食用保质期的3袋尝香思香辣牛肉酱、已超过食用保质期5袋手撕小白鱼,尚未出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两种商品货值金额为3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上述尝香思香辣牛肉酱、手撕小白鱼的购进票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3袋超过保质期限的尝香思香辣牛肉酱以及5袋超过保质期限的手撕小白鱼;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香辣牛肉酱、手撕小白鱼的行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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