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琴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MA46Q3DL4N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0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王**
曹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8
(2025)苏0312民初108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刘**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程**
巨野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山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梁山县人民法院
5
2024-08-23
(2024)湘0424民初11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姚**,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衡东县人民法院
6
2024-07-25
(2024)鲁1726民初302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江**,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
鄄城县人民法院
7
2024-06-24
(2024)湘0424民初11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姚**,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衡东县人民法院
8
2024-06-24
(2024)湘0424民初11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姚**,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衡东县人民法院
9
2024-06-03
(2024)鲁0481民初46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王**,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滕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4-05-17
(2024)豫1024民初13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
鄢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9
2022-03-01
(2022)鄂0102民初177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02
2022-06-29
(2022)鄂1181民初18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麻城市宋埠镇彭店加油点、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25
2022-04-29
(2021)豫0902民初12818号
追偿权纠纷
濮阳市丰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401.58元
民事案件
4
2022-05-06
2022-04-07
(2022)豫0902民初579号
追偿权纠纷
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赵**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9-16
2021-08-30
(2021)豫05民终37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7-12
2021-03-20
(2021)豫0902民初538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与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3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4-01
2021-03-31
(2021)豫0902民初329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1-04
2020-12-07
(2020)豫0902民初11453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与郭**、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830202401981
2024年12月28日 12时28分,豫JE5851(黄色)载货行驶至汶上县机场连接线S246K185+600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应主动到汶上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49.000吨 ,实际车货总质量58.780 吨,超限9.780 吨,超限19.96%(10%以上30%以下)。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郭长征(执法证号:****)、王大伟(执法证号:****)对豫JE5851(黄色)、豫J0E93挂(黄色)进行调查,车属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超限9.780吨。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张丕标与车辆所有人属雇佣关系,经审查张丕标所提供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均在有效期内。本运次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行为。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12-28 向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丕标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135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8
2
J371728202400811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武胜桥监测点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2024年11月14日12时10分,车辆牌号为豫JB5109、豫JL708挂六轴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武胜桥监测点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接受调查处理地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为55.650吨(55650千克)。该车总质量限值为49.000吨(49000千克),超出限值6.650吨(6650千克),超限率13.57%。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录像(另存)、证件复印件
罚款玖佰元整
9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6
3
J371728202400820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沙窝浮桥监测点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2024年11月04日13时42分,车辆牌号为豫J22727、豫JT171挂六轴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沙窝浮桥监测点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接受调查处理地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为55.100吨(55100千克)。该车总质量限值为49.000吨(49000千克),超出限值6.100吨(6100千克),超限率12.45%。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录像(另存)、证件复印件
罚款玖佰元整
9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6
4
J371728202400816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武胜桥监测点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2024年12月09日12时16分,车辆牌号为豫JB5109、豫JL708挂号六轴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武胜桥监测点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接受调查处理地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豫JB5109、豫JL708挂号车辆,行驶至本机关依法设置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武胜桥监测点,执法人员通过武胜桥监测点监控视频发现豫JB5109、豫JL708挂(黄色)号六轴货物运输车辆通过该监测点称重检测时采取(超低速)行驶方式干扰检测。证据证明:1、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3、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视频等。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6
5
370830202400409
2024年04月17日 10时47分,豫JC7205(黄色)载货行驶至汶上县G342(双向)K34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应主动到汶上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 轴车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49.000吨 ,实际车货总质量51.650 吨,超限2.650 吨,超限5.41%。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韩树龙****、颜建军****对豫JC7205(黄色)、豫J5H61挂(黄色)进行调查,车属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超限2.650吨。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06-21 向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双北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21
6
370830202400217
2024年05月11日 18时02分,豫J32396(黄色)载货行驶至汶上县G342(双向)K34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应主动到汶上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49.000吨 ,实际车货总质量51.700 吨,超限2.700 吨,超限5.51%。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锐****、郭长征****对豫J32396(黄色)、豫JS713挂(黄色)进行调查,车属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超限2.700吨。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05-24 向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石孝振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24
7
370830202400216
2024年05月23日 15时08分,豫J32396(黄色)载货行驶至汶上县苑庄治超点G342(双向)K34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应主动到汶上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49.000吨 ,实际车货总质量57.750 吨,超限8.750 吨,超限17.86%。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锐****、郭长征****对豫J32396(黄色)、豫JS713挂(黄色)进行调查,车属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超限8.750吨。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05-24向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石孝振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肆仟元整
40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24
8
370830202400199
2024年05月09日 23时16分,豫J76078(黄色)载货行驶至汶上县苑庄治超点G342(双向)K34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应主动到汶上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 轴车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49.000吨 ,实际车货总质量52.600 吨,超限3.600 吨,超限7.35%。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明厂****、刘锐****对豫J76078(黄色)、豫JP861挂(黄色)进行调查,车属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超限3.600吨。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05-20向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逯向任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20
9
豫新交执法简罚字[2024]第0509504号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濮阳市二飞运输有限公司因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2024-05-13
10
J370829202400339
2024年5月3日10时25分,嘉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朱峰、张茂进在嘉祥县纸坊镇临菏路王庙村路口东200米处对胡魁旺驾驶的(黄牌)豫JE0988、豫JY350挂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输机制砂,所行驶的临菏路为限载路,该限载路限载30吨,有限载标志。经过磅得知,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9.950吨,超限66.50%。以上事实有交通执法现场录像、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询问笔录、过磅单等证据证实。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贰仟贰佰元整
2200.00元
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